|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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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天目运输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86451.35元,其中返还天目公司56823.99元、直接支付***129627.3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元,由***负担30元,保险公司负担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