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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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嘉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倚湖居管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倚湖居管理处支付物业费4,428.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倚湖居管理处支付维修基金481.3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倚湖居管理处支付水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1,118.18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嘉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倚湖居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7-3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