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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1)鲁0685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芝、陈武帅、赵自然、赵自信、赵宝艺与被执行人张宗亚、陈海军、徐成、张洪连、张志、谢朋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宗亚、陈海军、徐成、张洪连、张志、谢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将执行款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将执行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冬芝、陈武帅、赵自然、赵自信、赵宝艺,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冬芝、陈武帅、赵自然、赵自信、赵宝艺与被执行人张宗亚、陈海军、徐成、张洪连、张志、谢朋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