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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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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1)鲁0685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芝、陈武帅、赵自然、赵自信、赵宝艺与被执行人张宗亚、陈海军、徐成、张洪连、张志、谢朋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宗亚、陈海军、徐成、张洪连、张志、谢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将执行款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将执行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冬芝、陈武帅、赵自然、赵自信、赵宝艺,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冬芝、陈武帅、赵自然、赵自信、赵宝艺与被执行人张宗亚、陈海军、徐成、张洪连、张志、谢朋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2021-7-20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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