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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第三人泰州市三生万赏石博物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泰州市区编号为M幢的房屋内除装修装潢以外的物品腾空,并将房屋及装修装潢交付原告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日标准人民币433元计算)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64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被告***所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94元,由原告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4元,被告***、***共同负担54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9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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