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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76876.78元;

二、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欠付工程款利息共计4208426.33元。

三、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13676876.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费219497元(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109748.5元,由被告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97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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