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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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4月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7327440元及相应利息(1、以6770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3770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1770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177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以3414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以151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4、以6318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驳回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08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445元,由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64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