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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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款25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163元,被告负担223元。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估费1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6-4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