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12831160719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本金1000万元,利息1228210.85元,罚息1597900元,复利338521.24元(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12831160719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在***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在***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95304元,公告费430元,合计95734元,由被告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