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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
重庆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川区分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844411.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844411.1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重庆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74元,由原告***负担20000元,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037元,被告重庆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1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9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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