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925行审30号 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 法定代表人陈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为春,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董树森,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2018年9月7日,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拖欠王正华等24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69400.66元的行为,作出阜人社察理字〔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受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王正华等24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69400.66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34700.33元。该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阜人社察理字〔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应支付职工王正华等24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69400.66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34700.3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多 人民陪审员夏萍 人民陪审员戴拥军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夷婕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