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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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飞悦风筝制造有限公司 潍坊万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飞悦风筝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潍坊万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72045××××.0、ZL20172043××××.4、ZL20152073××××.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潍坊飞悦风筝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潍坊万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潍坊万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潍坊万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被告潍坊飞悦风筝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