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443225); 二、被告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由被告遵义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