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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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泰州市姜堰中医院 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30962.20元(130297.20元+诉讼费2100元-返还给***143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1435元(2000元-诉讼费5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已纳入判决事项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