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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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保736号 申请人黄征辉与赵福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征辉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赵福忠名下的价值15000元财产,查封被保全人赵福忠名下车牌号码为吉HKD152、长城牌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1)吉2403执保736号申请人黄征辉与赵福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