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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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4084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支行,住***。 负责人:吉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其余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844.52元、利息33514.48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3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9625%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据、欠本欠息通用凭证。 被告***答辩称,借款及欠款均是事实,现在正在积极想办法还钱,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其余被告未答辩,诸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3844.52元以及截止2019年6月3日的利息33514.48元,并给付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9625%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松前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玲云 书记员林超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