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元,支付利息44191.33元(利息计至2021年3月31日),合计414191.33元;2021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9.24375‰计算支付;

二、被告陈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被告***、***、陈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6-7
发布日期 2021-08-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