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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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道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943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