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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门克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金霍洛旗门克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以及截止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75590.28元;

二、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汇票金额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伊金霍洛旗门克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伊金霍洛旗门克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6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门克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元,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14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2-4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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