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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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上海惜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惜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惜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21,052.50元,逾期罚息53,232.75元、复利3,735.61元; 三、被告上海惜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321,05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所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惜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惜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财产保全费2,410元,均由被告上海惜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