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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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27,936.36元; 二、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配件费(含喷漆费)152,712.63元、工时费20,000元、运输费20,000元、租赁场地存放费32,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0,109元,减半收取计5,054.50元,由原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54.50元,由被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000元。反诉受理费3,868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由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