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秀海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秀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3,635元。并偿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利息(以313,63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赫月辉对被告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上述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83元,减半收取3,241.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