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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3734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

负责人:王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敬一、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敬一、王云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8375.24元,利息8051.78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7月4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泰州农村商业银行“泰优贷”贷款合同》、借据、欠本欠息通用凭证。

被告***,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借款本金208375.24元以及截止2019年7月4日的利息8051.78元,并给付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松前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玲云

书记员林超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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