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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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云锦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云锦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芜湖市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21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装修款2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7元,减半收取4294元,由原告芜湖市御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被告安徽云锦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