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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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60913.44元; 二、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200000元; 三、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期间的电费16213.26元; 四、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期间的水费508.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8元,由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建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利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