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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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泰州市华丽塑料有限公司806107.77元(778929.77元+一审诉讼费27178元); 三、变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泰州市润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华丽塑料有限公司5044元(一审诉讼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