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466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6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42元,由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4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