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882执1498号 林冬冬: 你与申请执行人宋曙光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曙光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返还申请人钛白浆成品1.21吨。 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0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2831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