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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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全兴合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全兴合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05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45元,由原告内蒙古全兴合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4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