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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08民初855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

负责人:董琢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浩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案由信用卡纠纷公开开庭时间2021年6月18日到庭情况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本人缺席。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27567.15元、利息382.1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违约金1535.07元,手续费304.5元,总计29788.83元;其余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答辩意见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一、信用卡申领时间2017年6月15日二、透支利息标准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三、逾期还款违约金标准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四、手续费标准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五、剩余本金金额27567.15元六、未支付违约金1535.07元七、未支付手续费304.5元裁判理由一、本金认定: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二、利息认定: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三、逾期还款违约金认定:利息已经弥补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不再支持。四、费用认定: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五、送达程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结果一、被告陈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7567.15元;

二、被告陈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当期剩余未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按照实际欠款天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陈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费用304.5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后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元,由被告陈浩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6-21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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