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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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首开鸿城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富锦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北京首开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锦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二、北京富锦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八宝庄十一号楼东侧地下一层及地上三层房屋腾空并交还北京首开鸿城实业有限公司; 三、北京富锦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北京首开鸿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一百一十七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三百三十元(原告已预交一万零五元),由北京富锦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