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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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邻水县加能煤业有限公司 邻水成林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邻水成林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清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利息2,408.33元以及从2020年2月11日起以1,700,000.00元为基数按《单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二、被告邻水县加能煤业有限公司、***、梁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建筑面积为144.67㎡的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115房地证2012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115房地证2012字第××号)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00元,由被告邻水成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邻水县加能煤业有限公司、***、梁雅、***、***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