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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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畅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毅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霍尔果斯毅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烈火龙图>合作协议》及原告深圳市畅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霍尔果斯毅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主体变更补充协议》; 二、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畅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至7月游戏《烈火龙图》运营收入分成款81437.97元; 三、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畅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分别自2018年8月7日起以40417.4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以3590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以5114.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在392万元范围内、被告***在343万元范围内、被告***在98万元范围内、被告***在98万元范围内、被告***在4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畅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22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