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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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 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固原经济开发区兴祥货运有限公司 固原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7400元; 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共计36497元; 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共计612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负担75元,***负担500元;重新鉴定费2400元,由***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