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恒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鹤岗市嘉鑫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恒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鹤岗市嘉鑫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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