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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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及案外人郑瑞浩、郑瑞泽、范春容、郑国元、赵明福、郑大昆共同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点灯村六社自建房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