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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沧典韵茶叶有限公司
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沧临沧典韵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支付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737962.54元,本息合4237962.54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该利息、罚息按照双方于2017年5月2日共同签订的88302117010050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具体以实际还款日沪农商银行贷款系统出具的系统账单为准;

二、被告***、***对被告临沧临沧典韵茶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临沧临沧典韵茶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则原告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新兴街145、184号不动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04元,由被告临沧典韵茶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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