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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宁夏华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61929.6元,并以26192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8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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