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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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8)桂051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北海市铁山港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北海景中天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75843.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9758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9月10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北海景中天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北海景中天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21455元,其余23745元和鉴定费40000元,由北海市铁山港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北海市铁山港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担36160元,北海景中天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9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