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吉林市佳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佳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吉0204执1511号案件中应收的全部执行款(包括拍卖赵文革名下的坐落于磐石市XX街XX镇XX层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吉(XX)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价款); 二、查封担保人刘汉斌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区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132.51平方米,房号:178XX020,所有权证号:吉(XX)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号); 三、查封担保人汪嘉海名下坐落于吉林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75.9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吉(XX)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号)。 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