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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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雁城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亚盛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兴安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亚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无烟煤货款125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市亚盛实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844603元的增值税发票及金额为573573元运输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亚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无烟煤货款1355421元; 三、驳回原告株洲市亚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0047元。由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644元,由原告株洲市亚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