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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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成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医疗费64154.7元、误工费13100.4元、护理费87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16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6624.2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8611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3913元,***与庆阳成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2200元(已给付65612元,应返还63412元); 二、***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负担100元,***负担1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