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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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银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辽源市银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10939.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0939.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源市银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