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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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支付利息121315.07元,支付违约金1024100元,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5?计算。 二、原告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所抵押的10台蓝宝石长晶炉于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10元,由被告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负担60556元,由原告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