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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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仁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山西仁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90817元;利息以89081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山西仁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 五、驳回上诉人山西仁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19.6元,减半收取计14209.8元,由上诉人山西仁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84元,由被上诉人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52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028.39元退还山西仁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6706.8元,山西仁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负担18222.4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84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8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