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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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4055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孟斐、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孟斐、王云燕到庭参加诉讼,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白马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76078.31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白马公司名下位于高港区白马镇姜高路南侧及高港区白马镇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侧、迎宾大道东侧的房屋及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清偿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债权。 3、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欠本欠息通用凭证。 诸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76078.31元,并给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设立抵押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姜高路南侧及高港区白马镇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侧、迎宾大道东侧的房屋及土地依法处置并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25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松前 人民陪审员陆琴桂 人民陪审员李兴萍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玲云 书记员林超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