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晋城市亿辇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992元(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南皮公司垫付原告***的10000元可以折抵);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5244.72元。以上合计赔偿数额为795236.7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750元(被告***垫付原告***的40000元,据实折抵后由原告***予以返还)。 四、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1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7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