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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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柯如机械有限公司 阳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阳城县新隆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固隆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阳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阳城县新隆投资有限公司、阳城县次营镇西南村民委员会、***、翟某2、翟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上诉人焦作市柯如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0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焦作市柯如机械有限公司对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固隆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焦作市柯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阳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阳城县新隆投资有限公司、阳城县次营镇西南村民委员会、***、翟某2、翟某3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焦作市柯如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阳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阳城县新隆投资有限公司、阳城县次营镇西南村民委员会、***、翟某2、翟某3负担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