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山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兴仁县)农信社(2013)年借字1141号]有效;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按照双方所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复息、罚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