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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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 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47.42元给原告 ***、***;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4.72元给原告何乃 锋、***;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1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负担3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 |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