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清偿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29号锦绣新天地花园31座1004房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