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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清偿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29号锦绣新天地花园31座1004房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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